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造就德才兼备的高层次人才,根据《南京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类奖学金的具体评选应参照本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 奖学金申请资格、申请条件
第三条 具有南京大学学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均可申请。
第四条 申报奖学金的研究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遵守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4.学习成绩优秀,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综合表现突出;
5.积极参加学术科技及课外文体活动,积极参与社会活动,热心集体工作。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当年奖学金评选:
1.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或终止学籍;
2.参评学年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各类纪律处分;
3.在校期间受过违纪处分且尚未解除;
4.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且经查证属实。
第三章 奖学金种类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具体评选办法详见南京大学国家奖学金相关文件。
第七条 学业奖学金。由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经费设立。具体评选办法详见南京大学学业奖学金相关文件。
第八条 专项奖学金。南京大学出资设立,或企事业单位、个人、社会团体等捐资设立。具体评选办法依据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九条 同一参评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和各类校级奖学金原则上每名学生限获一项;学业奖学金和校外竞争性奖学金不受此限,可与其他奖学金兼得。
第四章 奖学金评选机构
第十条 全校的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由学校研究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党委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国家奖学金、专项奖学金的组织评审;研究生院具体负责学业奖学金的组织评审。
第十一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本单位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研究生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奖学金评选的细则制定、组织申请、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五章 奖学金评选程序
第十二条 奖学金评选工作原则上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初进行。学校根据各类奖学金管理办法发布评奖通知,统一部署评选工作。各培养单位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相关评审细则,综合考察研究生的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开展评审。确定的初评名单经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且无异议后,报学校研究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 学校负责组织评审的奖学金,由相关培养单位根据奖项要求评选并将候选人报至学校。学校对候选人进行审核确认后,组织专家进行校内评审。
第十四条 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培养单位提出,所在单位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要及时答复。对答复仍有异议的,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起申诉,领导小组应作出复查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诉人,该结论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六章 奖学金管理、发放、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的各类奖学金直接发放到获奖学生的银行卡上,由学校发文表彰,并向获奖学生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六条 各类奖学金资金按照专款专用原则管理,并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学校将取消其当学年评奖资格;已获评的,学校将予以撤销,并追回已发放奖学金及荣誉证书,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2026年8月31日南京大学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南京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南字发〔2021〕136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