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发布者:党委学生工作部发布时间:2026-10-05浏览次数:11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公正、公平、公开,根据学生资助管理有关规定及《南京大学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和当年评选通知提出申请。学院进行初审,经集体研究后,将推荐名单提交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退役士兵学生名单由党委人民武装部整理提交。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本科生国家奖学金或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财政部、教育部下达。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分为三等:一等4700元,二等3700元,三等2700元;退役士兵学生资助标准为3700元。如当年下达标准发生变化,则根据变化做相应调整。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组织评审,提出国家助学金初步名单及资助等级;经本科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11月10日前将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落实情况报送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至受助学生个人银行卡。

第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条 各学院要对申请者资格进行认真审核,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工作,做好国家助学金评审。

第十一条 学生在受资助期间因违纪受到纪律处分的,学校自处分生效之日起终止其受资助资格,停发后续助学金,已发放的助学金不再追回;因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须追回已发放助学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取消各类资助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2026年8月31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南京大学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南字发〔2021〕1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