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依据《南京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评定办法。
第二条 奖学金评定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充分发挥育人导向功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大学在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设立的奖学金项目,包括校级奖学金以及各类社会捐赠设立的奖学金。
第二章 管理和评定机构
第五条 全校的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工作由学校本科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党委学生工作部是从事奖学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奖学金的设立以及组织、协调、材料审核等评定工作。
各学院成立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小组,由学院党政领导、辅导员、班主任、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成员不少于5人,负责本学院本科生奖学金的初评工作。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参评奖学金的学生在评定学年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日常行为考评等级为“良”及以上;
(四)积极参与科技创新、学科竞赛、社会实践、社会工作、文体活动等,综合素质优异;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规定;
(六)必修课成绩为及格及以上或通过。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当年奖学金评选:
(一)在校期间受到违纪处分尚未解除;
(二)参评学年受到违纪处分;
(三)其他应当取消参评资格的情形。
第八条 校级奖学金评定条件
(一)栋梁奖学金
栋梁奖学金是南京大学设立的学生最高荣誉奖学金,分为特等奖学金和优秀奖学金两类:
1.栋梁特等奖学金奖励全面发展、各方面均表现优秀的学生,奖励额度为人民币20000元/人,评定人数不超过20人。
2.栋梁优秀奖学金奖励在学校相关学生评优中取得荣誉的学生,奖励额度为人民币3000元/人,评定人数不超过50人。
3.栋梁奖学金评选细则按照本办法原则另行制定。
(二)人民奖学金
人民奖学金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单项奖,奖励金额分别为人民币3000元、2000元、1000元、800元。
1.评选对象:学习成绩优异,综合素质高,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二年级及以上年级学生。
2.评选比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单项奖比例分别为学院当年可参评学生人数的5%、10%、15%、15%(学院在评定人民奖学金时,遵循“总量控制、动态分配”原则,可在三等奖和单项奖之间适当调整)。匡亚明学院学生奖学金比例另行安排。
3.评选依据:
(1)人民奖学金一、二、三等奖评定以学生上一学年学分绩的排名为依据,具体如下:
一等奖获得者年度学分绩排名原则上达到前15%;
二等奖获得者年度学分绩排名原则上达到前30%;
三等奖获得者年度学分绩排名原则上达到前45%;
实行综合排名的学院按综合排名进行评选。
(2)人民奖学金单项奖评定以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某一方面的突出表现为依据,主要分为以下几项:
科技创新奖:在院级及以上学术研究、科技活动、创业大赛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学科竞赛奖:在院级及以上学科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文体活动奖:在体育比赛、文艺比赛或文学、美术、书法、摄影等文化体育活动中有突出表现;
社会工作奖:在社会工作方面有突出表现;
社会实践奖:在社会实践活动中有突出表现;
精神文明奖: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见义勇为、拾金不昧或社会公益活动等方面有突出表现。
4.评选时间:每年11月份评选上一学年的奖学金。
(三)石榴籽奖学金
旨在奖励在维护民族团结、促进交往交流交融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奖励金额为每人2000元,名额不超过50人。评定细则按照本办法原则另行制定。
第九条 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在我校设立的各类奖学金,在评定过程中除须符合学校奖学金评定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所申报奖项的特定条件。
第四章 评定与发放
第十条 奖学金评定工作在每学年第一学期集中开展。学校在学期初下发奖学金评定通知,各学院根据奖项要求,组织学生申请。
第十一条 学生按照评选通知要求网上申请,学院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小组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遴选确定获各类、各级奖学金的初步名单,经学院内公示3日无异议后,提交至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核。审核通过后,学生向党委学生工作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将审核通过的初步名单报学校本科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日;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发文并报送相关部门,抄送各学院。社会捐赠类奖学金评定和审核如需相关单位或资助方确定,以相关单位或资助方确认结果为准。
第十三条 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小组提出。对答复仍有异议的,可向学校本科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申诉,领导小组作出复查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诉人,该结论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奖学金评定以覆盖面广为导向,实行高额不兼。
(一)同一年度,已获一项高额奖学金的学生原则上不再兼得其他奖学金;
(二)人民奖学金一、二、三等奖、单项奖各奖项之间均不可兼得。
第十五条 大类分流及转学院的学生参加现就读学院的奖学金评定。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的各类奖学金直接发放到获奖学生的银行卡上,由学校发文表彰,并向获奖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学生获奖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七条 学生因弄虚作假获取奖学金的,由学院核实后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学校终止该奖学金发放,并追回该学年已发放奖学金及获奖证书,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学院和学校职能部门设立奖学金应在每年8月底前征求党委学生工作部意见,其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并按年度将奖学金名称和资助方、评审办法、获奖学生名单、获奖金额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2026年8月31日南京大学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办法》(南字发〔2018〕140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