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学生资助管理有关规定和《南京大学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学校成立本科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材料审核等工作。
各学院成立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小组,由学院党政领导、辅导员、班主任、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成员不少于5人,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学金的初评工作。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名额由财政部、教育部等部门下达,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如当年下达奖励名额、奖励标准变化,则根据变化做相应调整。
第五条 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国家奖学金的申报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二)学院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小组进行初评,提出初评学生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将学生材料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对学院上报的学生材料进行评审,提出当年度国家奖学金获奖建议名单,形成评审报告,报本科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四)经本科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教育部审批。
第六条 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材料的完整性。主要是指上报的材料是否及时、齐全、完备。
(二)程序的规范性。主要是指国家奖学金初评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三)条件的相符性。主要是指入选学生的综合表现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八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上学年日常行为考评优秀;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九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学生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年级本科生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国家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二)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前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本科生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院、有关部门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十条 学生因弄虚作假获取国家奖学金的,学校终止该奖学金发放,并追回该学年已发放奖学金及获奖证书,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2026年8月31日南京大学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南京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南字发〔2021〕143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