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造就德才兼备的高层次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南京大学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南京大学学籍的所有在校研究生均有资格参与评选。已获得过优秀研究生表彰且成绩突出者,可继续参与评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优秀研究生评选,设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标兵、优秀研究生干部三类荣誉称号。
第四条 各类荣誉称号评选比例:
(一)优秀研究生荣誉称号评选总名额不超过在校研究生的15%,其中,优秀研究生标兵、优秀研究生干部分别占评选总名额的10%,各培养单位名额由学校统筹确定;
(二)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精神文明建设、平安校园建设或其他方面有突出表现和典型事迹的,经学校评审认定后,不占各培养单位名额。
第五条 优秀研究生荣誉称号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政治立场坚定,思想积极进步;
(三)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未在处分期内;
(四)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良,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实践能力与创新精神,在某一研究领域成绩突出。
第六条 优秀研究生标兵荣誉称号评选条件:
(一)符合优秀研究生荣誉称号的评选条件;
(二)在学习和科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或为学校作出特殊贡献。
第七条 优秀研究生干部荣誉称号评选条件:
(一)符合优秀研究生荣誉称号的评选条件;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奉献精神,热心社会活动,工作积极主动,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出色完成组织交给的任务;
(三)严于律己,关心同学,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自觉维护研究生的合法权益,抵制有害于研究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第八条 评选工作应坚持公正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自下而上、逐级优选的办法,具体程序:
(一)评选工作每学年组织一次,一般在每学年第一学期评选上一学年的优秀研究生;
(二)各培养单位根据学校评选要求组织评选工作,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宁缺毋滥,推荐名单须经公示后提交至党委学生工作部。
第九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党委学生工作部会同有关部门复核处理,无异议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条 获得各类荣誉称号的研究生由学校予以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学校将撤销其所得称号并收回荣誉证书。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2026年8月31日南京大学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原《南京大学优秀研究生评选办法》(南字发〔2021〕134号)同时废止。




